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那么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由于贵司销售人员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因此,贵司需要取得由销售方提供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或抵扣凭证,不能用公章代替发票专用章。
需要注意的是,贵司可能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丢失处理方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处理方式混淆。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那么允许以取得盖有销售方公章的相关证明,在经过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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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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