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15号第二条的规定,贵司收到的是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该费用发票是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三、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