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如果企业属于改革前已经领取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变更后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原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此时就会导致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与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符合规定。
因此,如果对方是由于税总函[2015]645号所述,因三证合一而导致的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与发票中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那么允许贵司正常使用该张发票。如果对方不属于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情形,那么贵司取得该张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财务、税收、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的咨询。
可见,独立董事向贵司提供的咨询顾问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支出的依据。
综上,独立董事向贵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并且考虑到贵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超过500元的增值税起征点。故,贵司需要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独立董事为贵司提供咨询服务,贵司可以向其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该董事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咨询服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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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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