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中低价值租赁金额有何限制?

来源: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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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一条规定,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在新租赁准则中并没有直接指定低价值租赁的金额范围。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例45中的分析,财政部会计司编者认为,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0 000元。

  综上,贵司在判断租赁的资产是否低价值租赁时,允许以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低于人民币40 000元作为低价值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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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三十一条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例45】分析:上述租赁资产中,各种IT设备、办公家具、饮水机都够单独使承租人获益,且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0000元。本例中,承租人将1T设备、办公具、饮水机作为低价值租赁资产,选择按照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服务器中的组件,尽管单个组件的单独价格较低,但由于每组件都与服务器中的其他部分高度相关,承租人若不租赁服务器不会

  租赁这些组件,构成单独的租赁部分,因此不能作为低价租赁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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