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确认是否有金额的限制?

来源: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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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首先,根据财税[2018]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6号规定,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是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该政策的期限是否延长还需要持续关注。其次,会计和税法需要区分开,会计上对于固定资产的金额没有限制,只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的确认条件,就需要确认为固定资产。

  综上,购买的办公电脑和桌椅等如果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确认条件,那么允许确认为固定资产,无需考虑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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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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