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保期尚未结束而涉及的工程质保金是否计入合同资产?

来源: 增值税
76人赞过
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合同资产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又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合同结算中的工程质保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综上,贵司因质保期尚未结束而涉及的工程质保金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核算。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声明‘来源高顿’均为原创,未经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应用。

主页 > 财税学院 > 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