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销售青苗适用9%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对于农产品从1994年至2017年7月1日适用13%税率,后改为9%税率。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青苗属于农产品范围。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