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教育贷款基础
一、个人教育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个人教育贷款是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将个人教育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实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其中,财政贴息是指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风险补偿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
信用发放是指学生不提供任何担保方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专款专用是指国家助学贷款仅允许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银行以分次发放的办法,降低一次发放的金额,予以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2)商业助学贷款
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例如,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助学贷款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圆梦”助学贷款等都属于商业助学贷款。
二、个人教育贷款的业务特征
从各国发展情况来看,个人教育贷款具有与其他个人贷款所不同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
二是多为信用类贷款,风险度相对较高。
三、个人教育贷款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个人教育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1999年,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解决贫困学生求学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办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并首先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试点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和南京等8个城市进行。
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此项业务经办机构范围也有所扩大,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可办理的业务。
2002年2月,三部委联合出台了个人教育贷款开办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并按月考核经势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借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等指标。
为抑制不良贷款的增长,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助学贷款“双20标准誓;即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学生达到20人的高校,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助学贷款。
2004年年初,为扭转助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执行“双20标准”等政策措施。
四、贷款要素
(1)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素
①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②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③贷款期限。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④还款方式。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法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两年。
⑤担保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
⑥贷款额度。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6不超过6000元,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每所院校的贷款总量根据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定的指标控制。
(2)商业助学贷款的要素
①贷款对象。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誊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②贷款利率。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人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③贷款期限。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每辖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威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④还款方式。
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⑤担保方式。
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⑥贷款额度。
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个人教育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1.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是指从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
学生(借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需要进行公示。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2.商业助学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1)贷款的受理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商业助学贷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按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借款人办理校源地贷款的,贷款银行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相关工作。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2)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商业助学贷款贷前处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由银行贷前调查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
①调查方式。
②调查内容。
贷前调查完成后,银行经办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划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并形成对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以及其他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和面谈记录等一并送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
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款的审查
经办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由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应根据审查情况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批的,应详细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与内容。
2.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款的审查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面谈记录以及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
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应对贷前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依据商业助学贷款办法及相关规定,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商业助学贷款的合规性、可行性及经济性。
贷款审批人应根据审查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2)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人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
2.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包括抵押人和出质人等),确认签约的时问,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其流程.如下:
①填写合同
②审核合同
③签订合同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相应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2)贷款的发放
四、贷后与档案管理
1.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
(1)贷后贴息管理
(2)风险补偿金管理
(3)贷款的偿还
(4)贷后档案管理
2.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合同终止前对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贷款的偿还、贷后检查、不良贷款管理及贷后档案管理四个部分。
(1)贷款的偿还
(2)贷后检查
(3)不良贷款管理
(4)贷后档案管理
个人教育贷款风险管理
一、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的内容
(1)贷款受理和掉擦中的风险
①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银行个人教育贷款的相关规定
②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③对于商业助学贷款而言,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情况
(2)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
个人教育贷款审查和审批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包括:
①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与效益不匹配;
②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
③审批人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如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贷款容易发生风险或出现内外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3)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
(4)贷后与档案管理中的风险
2.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
(1)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操作能力
①掌握个人教育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
②规范业务操作;
③熟悉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
④把握个人教育贷款业务流程中的主要操作风险点;
⑤对于关键操作,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备查,尽职免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银行、高校及政府在贷款管理方面的职责界定
(3)规范并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
二、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的内容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风险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个人教育贷款资金安全的根本保证。
(2)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风险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个人教育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前提。
(3)借款人的欺诈风险
(4)借款人的行为风险
2.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
(1)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查
(2)建立和完善防范信用风险的预警机制
(3)完善银行个人教育贷款的催收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5)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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