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风险限额
国家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风险暴露管理的额度框架。国家风险暴露包含一个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以及ERS(高压力风险事件情景)风险。国家信用风险暴露是指在某一国设有固定居所的交易对方(包括没有国外机构担保的驻该国家的子公司)的信用风险暴露,以及该国家交易对方海外子公司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产生于一国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另外一国的交易对方进行的授信业务活动。转移风险作为信用风险的组成要素可作如下定义:当一个具有清偿能力和偿债意愿的债务人由于政府或监管当局的控制不能自由获得外汇或不能将资产转让于境外而导致的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转移风险事件”)的风险。跨境转移风险还应包括总行对海外分行和海外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支持,尽管在年报中没有对此类交易进行披露。
2.区域限额管理
发达国家一般不对一个国家内的某一地区设置地区风险限额,而只是对较大的跨国区域,如亚太区、东欧等,设置信用风险暴露的额度框架。我国由于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区域风险限额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区域风险限额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但当某一地区受某些(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区域内经营环境恶化、区域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下降、区域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区域风险限额将被严格地、刚性地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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