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 贷款审查

  l.贷款的直接用途

  2.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

  3.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

  4.借款人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5.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偿债能力

  6.贷款保证人的情况

  7.审查贷款抵(质)押物的情况

  8.根据贷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的风险限额等确定是否可以贷款,以及贷款结构和附加条件等
 

  (二) 贷款审批

  贷款银行在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审查后,应对审查合格的信贷项目提交审批人员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将通知有关人员。如有权要求和申请复议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合规性审查人员受理复议申请或要求,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审批人员进行复议。审批权限内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审批结论为续议的,通知有关人员办理续议事项。审批结论为同意的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组织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报上级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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