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成: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时间 | 事件 |
新中国成立初—1957年底 | 全国成立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
20世纪70年代 | 将信用社先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后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实际上走了“官办”的道路。 |
1984年 | 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
1996年 | 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 |
2000年7月 |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江苏开展 |
2001年11月29日 | *9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
2003年4月8日 | *9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成立 |
截止2006年底 | 全国共批准13家农村商业银行、80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 |
3.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村民、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的社区性银行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社员存款、社会捐赠、融入资金
对比 项目 | 村镇银行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资金 来源 |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可吸收公众存款。 |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
设立 方式 |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
资金 运用 | 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 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 |
可办理银行各类业务 | 可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
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各项业务 | 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