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款要素
  (1)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素
  ①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②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③贷款期限。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④还款方式。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法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两年。
  ⑤担保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
  ⑥贷款额度。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6不超过6000元,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每所院校的贷款总量根据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定的指标控制。
  (2)商业助学贷款的要素
  ①贷款对象。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誊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②贷款利率。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人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③贷款期限。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每辖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威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④还款方式。
  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⑤担保方式。
  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⑥贷款额度。
  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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