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银行卡业务:银行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 | 准贷记卡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贷记卡 | 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
信用卡信贷的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25-26天的信用周期,信用额度*65万元),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每月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透支期限最长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两种。 |
借记卡 | 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不具备透支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双(多)币卡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信息载体 | 磁性卡、智能卡(IC卡) |
信誉等级 | 金卡、普通卡等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
5、代理业务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代收代付业务 |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 | 委托收款:代理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
托收承付:代发工资 |
代理银行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最主要业务,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2典型,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
代理证券业务 |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秕、营业机构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 一级清算业务:各证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
二级清算业务: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
代理保险业务 |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
其他代理业务 | 委托贷款业务: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代销开放式基金: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基金发行规模可以随着投资人申请购买和要求赎回而随时变动,其销售渠道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
代理国债买卖:银行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
6、托管业务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基金托管业务 | 指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基金公司按基金托管净值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基金托管费。 | 证券投资基金 |
开放式基金 |
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指除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基金托管业务,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 |
代保管业务 | 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 出租保管箱业务(主要产品) |
露封保管业务:注明保管期限和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 |
密封保管业务:同上,并先密封再交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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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
项目 | 开放式基金 | 封闭式基金 |
定义 | 基金单位的总数不固定,可根据发展要求追加发行,而投资者也可以赎回,赎回价格等于现期净资产价值扣除手续费。由于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这种开放式投资基金,而且对投资者人数也没有限制,所以又将这类基金称为共同基金。大多数的投资基金都属于开放式的。 | 发行总额有限制,一旦完成发行计划,就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可以进行赎回,但基金单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公开转让,其转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 |
基金规模的可变性 | 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可随时申购基金单位,所以基金的规模不固定; | 规模是固定不变的。 |
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 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对应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不会出现折价现象。 | 基金单位价格更多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
基金单位的买卖途径 | 投资者可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或赎回基金,手续费较低。 | 基金的买卖类似于股票交易,可在证券市场买卖,需要缴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税。一般而言,费用高于开放式基金。 |
投资策略 | 必须保留一部分基金,以便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进行长期投资会受到一定限制。 | 基金不可赎回,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够充分运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
所要求的市场条件 | 灵活性较大,资金规模伸缩比较容易,适用于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金融市场。 | 适用于金融制度尚不完善、开放程度较低且规模较小金融市场。 |
7、担保业务
分类 | 概念 | 种类 |
银行保函业务 | 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 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子公司申请。 |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担保 |
融资租赁保函 |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担保 |
延期付款保函 | 延期支付货款及其利息提供担保 |
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多用于公开招标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担保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保证责任 |
履约保函 | 为保函申请人诚信、履约保证。 |
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担保。 |
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经营租赁保函 | 经营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担保 |
备用信用证业务 | 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本利。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9付款人 |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如果无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 |
附注: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该注意降低自身风险。
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5限度降低自身风险。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函按索偿条件分:
(一)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9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1、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9,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2、见索即付保函的特征:(1)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2)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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