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一)概述
  《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其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三)证券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机构主要有:
  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有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包括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依法可以经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依法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等。
  5.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全国性的证券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掌握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要掌握《证券法》禁止交易的相关规定。
  1.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2.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属于欺诈交易,是证券犯罪的常见形态。《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5.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五)客户交易结算账户管理
  客户交易结算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每个投资者开立的,管理投资者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
  (储蓄卡)和客户的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
  (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可能涉及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的主要是:
  1.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
  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3.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4.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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