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2.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3.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订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5.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十分重要。
  (一)设置风险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二)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对客户了解和符合客户*5利益的原则。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2.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3.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4.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5.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6.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7.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五)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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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
  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三)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
  (五)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一)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的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二)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
  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三)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
  1.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主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2.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
  3.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计划)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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