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通过,自此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见下表。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2003年3月,国务院设立中国银监会,依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见下表。
  第三节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②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③未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④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申请冻结资金的;⑤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处罚的;⑥违反规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的: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第四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五、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②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③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①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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