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款人的调查
(1)调查的方式和要求。贷前调查可以采取审查借款申请材料、面谈借款申请人、查询个人信用、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2)调查的内容。贷前调查人在调查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贷款基本情况、借款所购(建)房屋情况、贷款担保等情况时,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①材料一致性;
②审核借款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明;
③贷前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④审核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证明;
⑤审核首付款证明;
⑥审核购房合同或协议;
⑦审核担保材料;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调查以下内容: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与存续状况。对抵押物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房屋价值或明显高于当地同类物业价值的,调查人可要求经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应调查以下内容:质押权利的合法性。包括调查出质人出具的质物是否在银行贷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否有伪造迹象。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调查以下内容: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保证资格;保证人为法人的,要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是否有代偿能力;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核实证人保证责任的落实,查验保证人是否有保证意愿并确定知道其保证责任;对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的要对开发商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财务状况、高级领导层变动情况、是否卷入纠纷、与银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要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营业期限、实有资本、经营状况、或负债和是否按贷款银行要求存入足额保证金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其担保能力。
⑧审核贷款真实性。贷前调查人应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购房真实性,对存在虚假购房行为套贷的,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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