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制度。在成立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以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8.4.1 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证人。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个含义。
  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才有效。其次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
  ①《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担保法》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③《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 保证人评价
  信贷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保证限额分析等几个方面。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①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金融机构;
  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
  ②商业银行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测算信用风险限额。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4)保证率的计算
  在计算出保证限额后,还应计算保证率,通过计算保证率,进一步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保证率计算公式为:
  保证率 = 申请保证贷款本息 / 可接受保证限额 × 100%
  (5)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信贷人员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担保评价审查人员及审定人员应认真审查保证人的材料和“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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