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指自然组织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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