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一)个人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查询主体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审核信贷及担保业务申请时,在取得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可以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另外,商业银行在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也可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门可以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3)公民个人。公民个人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当地的分中心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二)个人征信查询申请的处理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依法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现场领取和电子邮件或邮寄。
  1.现场领取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2.电子邮件或邮寄
  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三)个人征信安全管理
  1.授权查询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2.限定用途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贷后管理、发放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3.查询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
  4.违规处罚
  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密码管理
  商业银行各级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并登记密码变更登记簿。各查询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或将密码告知他人。
  6.档案管理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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