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②借款人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③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④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⑤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⑥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⑦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二)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
  (三)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9,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第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全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贷后管理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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