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7.4代理及其种类(P220-222)★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法定、委托、指定、无权、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等特定基础法律关系之上的。
  无权代理(追认期1个月):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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