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金融市场的主体
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当事人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及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居民个人。
1.企业。企业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短期资金,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和在票据市场上进行票据贴现等形式筹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长期资金,主要在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途径来解决。
2.政府及政府机构。政府及政府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有着双重身份,既是资金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又是重要的监管者和调节者。政府收支过程中经常发生资金的临时闲置,将这些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为金融市场供应资金。政府发行债券向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或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此外,政府负有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一方面通过授权给监管机构;另一方面是通过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实施调控。
3.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目的不是筹措资金或获利,而是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经济和稳定物价。
4.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资金融通活动的重要中介机构,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纽带。
5.居民个人。在金融市场上,居民是*5的资金供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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