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个层次的规则
*9,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
第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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