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张三多次追要但李四一直未清偿。张三经调查发现,李四对王五享有3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一直未追要;李四在1月以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的人身伤害对薛某享有1万元的债权,因财产损失对薛某享有2万元的债权;另外,刘某欠李四5000的货款尚未结清。李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李四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张三不可以代为行使的是()。
A.李四对王五的3万元债权
B.李四对薛某的1万元债权
C.李四对薛某的2万元债权
D.李四对刘某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B
【知识点】代位权
【答案解析】选项B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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