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a}*],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高顿教育 2014-11-27 14:01:31
-
关于纳税申报的对象 高顿教育 2014-11-27 14:00:58
-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公告 高顿教育 2014-11-27 13:53:30
-
关于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告 高顿教育 2014-11-27 13:52:55
-
如何处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高顿教育 2014-11-27 13:02:11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