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股份转让

来源: 高顿 2016-12-26
(1)一般规定。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2)委托。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
(4)成交。
(5)结算。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
(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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