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同学
讲义第41页4.租赁物权属之特殊情形的第一句话我有点疑问?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思购买的,承租人违约支付不起剩余租金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这凭啥?你承租人违约支付不起价款,导致租赁物砸在出租人手里,还可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我出租人就不能向承租人要求违约赔偿和租赁物的使用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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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嗯嗯,老师能理解你的点,但是咱们这句话也是有一个前提的,当事人约定了租赁物期限届满归承租人,而且已经支付了大部租金。也就是说还剩小部份租金没有给,这时候出租人可以把租赁物卖掉,但是因为咱们约好了租赁物是归承租人的,所以把该给出租方的钱给了之后,剩下的是要给承租人的。如果没有约定最后归承租人所有,这样子规定确实就是有点不符合常理了。
每天坚持学习,保持进步哦~ 继续加油~祝同学逢考必过呀!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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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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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支付短期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属于经营活动。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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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投资性房地产改扩建之后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转入在建工程,继续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表现在:作用不同、权益体现不同、租赁程序不同、租赁期限不同、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1)出租人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2)实际收到租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