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同学
在票据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他人因满足善意取得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这老师讲的什么鬼?
展开袁秀同学,你好,关于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是否需要对票据权利人承担发票的票据责任?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左边的好理解,就是表见代理,和民法的表见代理一样。
右边的我们以书上说的为例,汇票的收款人是A,而B以A的名义将其背书转让给C,该代理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因而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由于善意取得的要件满足,因而D取得了票据权利。此时,A对D不负担票据责任,但是B负有票据责任
(背书人A的签章是假的,所以A对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的代理人应当无条件地担保其具有代理权,如果B客观上没有代理权,因其在票据上签章了,让人误以为其实代理人,那么B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是关于发票,票据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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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指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