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同学

丙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

大蓝本第二章习题—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甲要求乙和其签订买卖合同,乙拒绝。丙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甲对丙要挟乙之事并不知情。该情形中,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法行为,所以不应该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嘛,为什么会是可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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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N同学 的提问 2020-07-19 16:04:17 阅读567

Nymph X同学,你好,关于丙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 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你好,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法行为,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以此要挟乙属于胁迫,因此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同学理解~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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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同学:

但同样有一个题,情形:李某威胁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张某高价从李某处购买原材料,否则就检举张某违法乱纪的行为。该情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没选,参考答案说其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两个情形是相似的,为什么在取舍上不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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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mph X同学,你好,关于丙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这点不用再纠结了,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现在只要胁迫,不管你是何种事由,都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前还分是不是检举违法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现在不区分了,统一是可撤销。因此那题也过时了哈。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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