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同学
出卖人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方如果支付了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除外,就是不能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啊,是不是因为比列刚好是75%,没有超过啊
展开lii同学,你好,关于如果支付了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您好:
您讲的这个75%的付款和善意取得不是除外情形呀,破产法并没有规定这个除外情形。
出卖人破产后,出卖人是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当然也可以不解除,选择权在出卖人,这个是破产下的特殊安排,与买方支付多少比例的价款无关,请看法条:

以上是关于款,价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l同学:
我看成出卖人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了,这个里面是有这个例外吧
展开lii同学,你好,关于如果支付了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我的回答如下
您记混了,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的,如果买受人支付价款超过75%的,出卖人就不能再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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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