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全流通机制形成,资本市场处于重要发展机遇时期。
  (1)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截至2006年12月30日,沪深两市已完成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比达98.55%;
  (2)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进入全流通板块。
 
  2、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消除了诸多限制。
  (1)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要求批准的规定,缩短企业改制时间;
  (2)发起人出资方式多样化,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提高了知识产权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地位;
  (3)取消了间隔一年才能再融资的要求。
  (4)取消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额50%的限制。
 
  3、IPO新政:辅导期取消、发行条件更细化、程序简化、预期明确。
  (1)明确财务指标,企业自己能做出是否能上市、多长时间上市的判断。a、净利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均为正且累计大于3000万元。b、营业收入或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收入累计大于3亿。c、发行前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取消一些限制性规定。a、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市盈率不得超过20倍;b、辅导期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c、不能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
  (3)发行方式与定价方式更加市场化:机构投资者投标询价及上网定价发行。
 
  4、新的再融资政策:更加便利的再融资方式。
  (1)根据各种融资方式,分设不同的盈利条件,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a、增发和可转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b、配股:连续三年盈利,取消6%的要求;c、定向增发:无盈利要求。
  (2)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确定了再融资定价与市价之间的比例关系。a、增发: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b、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c、配股:无要求;d、定向增发: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5、股权激励:股票或期权可作为激励手段。
  (1)《公司法》: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5%的股份用于奖励职工。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a、激励对象: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自主确定,独立董事和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b、激励数量: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6、创新融资工具: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灵活、多样化的手段。
  (1)认股权证:a、由权证标的资产的发行人发行,然后再行使认购权以获得标的股票;b、长江电力的权证正在上市交易,存续期12个月,预计在2007年5月行权后募集67亿资金。(
  2)定向增发:名流置业:公司非公开发行1.2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董事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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