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9章 总则
*9条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为规范运作,降低财务风险,理顺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公司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决策,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100%股权);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公司控股大于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机构、岗位设置:公司子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组织和开展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会计人员基本岗位设置如下:财务经理1名、会计1名、出纳1名。根据业务量及繁琐程度,可进一步细分岗位,适当整会计及出纳人员。具体的人员配置由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虚增其收入和利润。
名人名言:旁观者的姓名永远爬不到比赛的计分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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