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 则
  *9条 为了加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现行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驻外办事处、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在不违背本制度有关母子公司的限制性规定的原则下,附属公司可以制定单独的财务管理制度,但需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股份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附属公司接受股份公司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在财务会计制度、资金融通与运用、长期投资管理、财务风险防范等财务管理与监督方面,享有其相应的财务管理与决策权。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驻外办事处财务机构的设置由股份公司统一安排。设置于股份公司所在地的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理与会计核算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设置于股份公司所在地之外的公司、办事处,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出意见,报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但必须接受股份公司财务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附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出人选并会同股份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察,报经股份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调入股份公司财务部,由股份公司进行委派。附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双重[*{a}*]和管理:行政[*{a}*]和管理由所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负责;财务、会计业务的管理和[*{a}*],以及职位、职务任免由股份公司负责;工作业绩考核由所在公司与股份公司共同负责;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财务人员在股份公司财务系统进行轮岗和交流的意见,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批准。当事人和各有关公司必须服从股份公司对财务人员的人事安排。财务员应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股份公司财务部每年对股份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财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评。
  第六条 未经股份公司财务部授权,任何公司、个人不得对外提供股份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 未经股份公司董秘处授权,任何公司、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股份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财务预算,是股份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高质量的财务预算是实现股份公司和附属公司经营发展目标,追求*5经济效益,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 财务预算的内容和编制原则。财务预算主要包括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利润预算两部分内容。
  资金预算主要包括:现金收、支及现金流量增减变动预算、资金需求筹集和使用预算、银行授信额度预算、融资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等。资金预算的制定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慎密并切合实际的原则。尤其是资金需求计划,必须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规模相一致,必须与负债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生产经营利润预算包括:销售收入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和实现利润预算。利
  润预算的编制应积极、务实。
  第九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附属公司要按照股份公司的统一部署,自下而上逐级编制、汇总中长期和年度财务预算。各级公司应认真、积极、慎重编制财务预算,并经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审定后正式报上一级公司。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股份公司财务预算,并根据股份公司总体发展目标、计划和财务状况,对附属公司上报的财务预算提出调整、平衡意见,提交股份公司总经
  理(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下达执行。股份公司下达的财务预算,是对附属公司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其中,股份公司核定下达的资金计划,是股份公司拨付资金或提供信贷担保的依据。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执行。股份公司和子公司要将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并据此安排经营活动,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对财务预算的执行要建立定期分析、检查、考核制度,至少每一季度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年终,各附属公司应逐级向上一级公司呈报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股份公司将根据各公司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股份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对各附属公司进行考核并计算、兑现奖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的管理原则。为优化股份公司内部资金结构,充分利用股份公司整体优势,统筹安排股份公司的资源,防止和控制资金投放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和完善内部资金运行机制,加速资金周转,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股份公司财务部对股份公司及全资附属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筹措、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计划管理、有偿使用、分级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的筹集。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财务结存资金以大额存单或其他形式长期或定期存于金融机构,必须上缴股份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下级公司计息。内部往来的资金要按照资金的取得成本计收资金占用费,并按照规定的缴款及还款时间及时拨付或还款。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对资金筹集、偿还和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附属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编制资金分析报告,报送股份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对股份公司总的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向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及分管财务的[*{a}*]汇报。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附属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资金管理规定:
  1、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批准,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论处。
  2、严禁将公司的资金搞体外循环,包括:A、将应收回本公司的货款、其他往来款项和收入通过往来单位或个人直接转移外流,转拨、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B、将应实现在当期的利润不及时收回纳入公司盈亏,有意隐瞒不报,放置于其他单位,甚至挪作他用。
  3、严禁公款私存,将公司的资金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或将应纳入公司的收入(包括各类佣金收入、回扣等)存入本公司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名下。
  4、附属公司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相互拆借资金,一经发现,股份公司除收回拆借资金,取消资金计划外,将对拆出资金的公司处以拆出资金额20%的罚款。未经股份公司财务部同意,附属公司一律不得将结存资金存于非金融机构,如有违反,股份公司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外,还将削减其内部借款、银行借款和银行授信额度。
  5、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同意,任何公司和部门不得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长期投资。
  6、严禁短贷长用(长投),不得将银行短期贷款或股份公司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项目。
 
  第四章 对外担保与抵押的管理
  第十九条 担保和抵押是指因履约、借贷、获取信用而对外提供或接受他人的信用保证和资产抵押。股份公司总部及各附属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担保与抵押管理办法,如有违反,将按违反财务纪律追究公司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股份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应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以高度负责、慎重严密的态度办理担保和抵押业务。
  第二十条 担保和抵押业务实行集中审批,两级管理。股份公司可以为其附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办理担保或抵押业务,但必须经过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股份公司原则上不为全资或控股附属公司之外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对外提供承诺函、支持函、安慰函等有可能产生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文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办理。
  4、附属公司自行审批的项目:2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和5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非日常性)、更新改造和出售。
  其他单项或合并支出金额达以上标准的资产购置、投资、费用支出比照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出售控制标准执行。 需要股东大会审批的项目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名人名言:即使爬到*6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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