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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