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免税房产仅指免税单位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免税单位供营业用的房产或对外出租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因此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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