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中,应当把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如果是把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那么自用房地产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及资产减值准备要分别转入至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准备,该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如果是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成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The day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The day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换The day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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