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通过学习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经验,在“一长三师”(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所形成的;后来提出的“八字方针”和“工业70条”,总会计师上了红头文件,但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一度遭到批判而萎缩;总会计师在邓小平拨乱反正时期又重新受到了重视,在“发展生产力,把经济搞上去”的指导思想下,总会计师为企业[*{a}*]班子的成员,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搞经济核算和严格的责任制。总会计师有过“一支笔”的年代,在此期间充分得到体现;国务院1990年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6财务负责人;当时的总会计师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中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下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中国总会计师的管理体制还不顺,基本上处于一种“大家都可以管,大家都没管”的局面。表现最突出的是在中国人事体制下,进入[*{a}*]班子的总会计师,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管理。
1994年以来,深圳市、上海市等省市相继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而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制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签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签章。这两项举措给人们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方面,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均被摆到了一个重要位置。实际上,中国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的界定和设置尚无统一的规定和一致的做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代意义上的CFO制度在中国还没有形成,对此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理论界多数人同意CFO在中国包括四种人:企业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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