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预示国内已执行十年之久的寿险预定利率2.5%上限即将被放开,传统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近在咫尺。对此消息的发布,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反应截然不同。资本市场反应最为剧烈,保险公司的公开反应相对平静,保险消费者对此则非常欢迎。本文将从行业的发展历程入手、从切实发挥保险业功能出发、站在保险消费者的角度对这一政策进行动态剖析,以期对预定利率市场化是否会产生所谓的负面影响进行理性分析,希望从另外一个视角能帮助读者对预定利率市场化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利率市场化是否会产生新的利差损
 
  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重新回顾当年形成利差损的历史背景。1999年之前国内寿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大多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高利率的环境之下,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6曾达到11.34%,因此,寿险公司在1999年之前的产品预定利率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当时总颁产品的预定利率曾高达8.8%,地方性条款的预定利率更高。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在“九五”期间的较大调整,1996年5月起至2002年2月,央行连续八次下调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0.98%降为1.98%,尽管监管部门在1999年之前已经多次下调预定利率,由于下调后的预定利率只适用于新业务,并不对老业务及其续期业务发挥作用,因此这类业务产生利差损已不可避免。同时,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涵盖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借贷等多个方面,但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和风险控制制度,造成相当部分的投资损失;1995年以后,保险资金按照监管规定基本上被限定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等有限的投资渠道上。1999年之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经历了如此一放一收两个极端,导致存量资产中的部分无序投资未对负债提供有效支持,反而形成了大量坏账;随后投资渠道的限制也决定了资产与负债在收益和期间上更难以做到匹配,高成本的存量资产的再投资收益和保险业务续期收入的投资收益已随市场利率的变化显着降低,最终导致1999年之前的业务在降息后出现了巨额利差损。
 
  为防止继续产生新的利差损,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逐步下调预定利率,最终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6月将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下调为2.5%,这对防范和化解利差损、促进寿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时至今日,中国保险行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系统、科学的监管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备,投资渠道日益拓宽、投资专业化水平的日益提升使得保险公司获利能力大大增强。因此,新的利差损虽然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前车之鉴,但整个行业重蹈覆辙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2008年9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的半年内又连续五次下调基准利率,我国再次进入降息周期,但这次降息并未像人们之前所担忧的那样形成新的利差损,更说明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相对成熟阶段,在第二轮降息周期中都未形成利差损,单单传统产品预定利率的市场化更不会产生新的利差损。随着寿险市场的发展,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是监管政策与时俱进的象征。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但)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6评估利率中的低者……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6评估利率为3.5%。”因此,囿于法定评估利率的限制,各家公司在定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投资支持和资本需求的因素,出于审慎原则此次利率市场化并未像十年前从8.8%甚至更高的水平大落至2.5%,而是从低水平开始的温和、逐步上升,这一比较进一步印证了整个行业不会产生新的利差损。
 
  即使假设有形成利差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并不是一个行业的系统性问题,而更多的是单个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是传统产品不实行预定利率市场化同样可能出现的问题。行业性政策的出台既不可能100%将各种风险消弭,也不能因为个别企业可能由于经营管理的问题出现风险而对全行业实行上限控制。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从历史形成的利差损来看,并非所有公司利差损是一样的,有多有少,且这一包袱是在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如今保险市场同十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分析问题也应与时俱进,在保险业发展到新阶段,已坚守了十年的定价上限不能因为个体可能产生的风险而忽略全行业的发展,更不能为了简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忽略消费者的利益,不实行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
 
  名人名言:人的一生,想要幸福,就要有预知未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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