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申报”
所谓“零申报”即是纳税人当期的应纳地方各税为“零”,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减、免、缓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缓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缓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申报。
3、延期申报
因不可抗力,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办理延期申报应在原来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报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然后在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4、临时经营申报
(1)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外区、县(市)或外省市来我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有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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