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南宁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局属二层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a}*]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各部门如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a}*]小组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予以澄清。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财政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涉及我局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a}*]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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