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南宁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局属二层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a}*]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各部门如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a}*]小组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予以澄清。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财政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涉及我局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a}*]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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