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翻印27号文件的通知
  哈财综〔2014〕175号
 

各区财政局、物价监督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哈尔滨市分会: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原文翻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翻印〔2014〕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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