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契税征管范围和流程,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落实申报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条例》、《细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契税征收机关及申报期限明确为:
(一)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契税,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由直属税务局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二)单位纳税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下同)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涉及的契税,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三)单位纳税人办理增量房(含无籍房)确权涉及的契税,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由直属税务局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四)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拆迁补偿等)应缴纳的契税,应于各项费用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五)纳税人在本公告*9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涉嫌偷、逃税款的,按规定移交稽查局处理。
二、核定纳税期限
根据《条例》、《细则》、《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本公告*9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税收行政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的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执行。
(一)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契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契税的税收保全措施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契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有关业务对接
(一)直属税务局要及时将单位纳税人竞拍土地信息、纳税申报、纳税期限核定、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入库时间及课征滞纳金等情况形成《单位纳税人竞拍土地契税征缴情况统计表》上传至市局征管互动平台“税源监控-契税征管”栏目下。各属地征收局对直属局上述契税不再开展纳税评估,但要依据上述信息,加强对其相关税种的管理。
(二)各属地征收局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未申报缴纳契税且直属税务局未上传至市局征管互动平台上的,由各属地征收局负责对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缴税款。
(三)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前,应登录市局征管互动平台“契税征管”栏目进行查询和案头分析,对直属税务局已上报互动平台并纳入正常管理的契税,不再作为稽查范围。对未录入互动平台的进行税务稽查,并在形成稽查结论后按契税征管范围转直属税务局或属地征收局组织入库。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双阳区地方税务局比照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如本公告内容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遵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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