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 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一、海口(三亚)局: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税大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征管科室)--业务管理岗(税务分局)--税务所长岗
 
  二、其他市县局: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税大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征管科室)--业务管理岗(税务分局)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5、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有关部门合同、章程、协议书;
 
  7、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8、银行帐号证明;
 
  9、其它资料、证件。
 
  (二)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获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合同书复印件;
 
  4、总机构所在税务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证明;
 
  5、总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9、银行帐号证明;
 
  10、其他资料、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批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获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合同协议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董事会成员及管理层[*{a}*]名单;
 
  7、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
 
  8、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9、银行帐号证明;
 
  10、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其它资料、证件。
 
  (四)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4、其它资料证件。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