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28号)的文件精神,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从10月1日起升级。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一。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辽宁国税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微企业落实政策
  为更好地落实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经过反复测试和讨论,决定在网上申报环节做相应调整,同时增加强制监控,以保证受惠面。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1.如果第10行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列>30万的,自动形成第14行=0.
 
  2.如果第10行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列>10,且≤30万的,同时去年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列≤30万,第14行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等于第10行累计金额与5%的乘积;
 
  3.如果第10行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列>0,且≤10万,同时去年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列≤30万,第14行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等于第10行累计金额与15%的乘积。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1、如果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金额>30万的,自动形成第12行=0.
 
  2、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金额列>0,且≤10万的, 同时去年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列≤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等于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金额与15%的乘积。
 
  3、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金额列>10,且≤30万的, 同时去年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列≤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等于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金额与5%的乘积。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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