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1]4号文,明确指出,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企业所得税法》也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了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形成产业群体,缓解生产经营困难,提高利润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对小型微利企业认证标准把握不严格,管理认识不到位,监督措施跟不上,不仅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而且还会导致国家产业政策的扭曲乏力。因此,要认真分析当前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转变治税观念,强化税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制观念淡薄。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家庭式、父子式、夫妻式、兄弟式、合伙融资式的中小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经营者在经营理念、管理水平以及对税法的自觉遵从度等方面与大企业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他们往往只看到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即得利益,不能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反映到实际经营中则表现为:账务处理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发票,非主营业务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虚增成本,不如实申报,恶意偷逃税款。
(二)财务会计核算混乱。一方面,部分中小型企业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关账簿,成本核算中的支出凭证多以白条入账,甚至将日常非经营性的开支列入成本。另一方面,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聘用兼职会计较为普遍,有的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有的会计人员完全按照法人的授意进行所谓的“会计核算”,搞体外经营、账外账,有的企业老板干脆自己做账,核算随心所欲。
(三)资格认证难以界定。大力发展和扶持中小型企业对于安置下岗职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只有几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在现实征管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首先,从业人数难以界定。对于经常存在季节性经营、临时性经营或按合同、计划生产的小型企业,其从业人数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其次,一些中小型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想方设法调整企业规模,采取拆分资产、新增法人、虚列成本等方式,使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控制在限额以内,为税务机关认证小型微利企业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的措施
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管理不仅是一个税收收入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殊经济运行群体实施调结构、转方式、增效益、促发展的大政方针。因此,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应切实转变治税理念,认真查找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一)搞好税法宣传,强化纳税辅导。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二是纳税人的办税行为,前者是做好征管工作的先决条件,后者则是做好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规范纳税人的办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水平是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有效保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各企业的人员状况、办税水平、纳税意识等因素,通过送法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引导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纳税辅导活动,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要以辅导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在成本核算、税金计提、报表申报编制等方面加强辅导,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来。
(二)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有效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既需要对各种涉税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和整合,又需要税务部门各岗位之间、税务部门与地方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良好协调配合。首先,要搞好税务机关内部各管理岗位之间的信息交流,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办税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企业、基层管理分局(所)、县(区)局之间形成信息传递链,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打击偷逃税行为提供保证。其次,要树立“内外并举、多方协作”的治税思想,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治税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要加强与金融、国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通过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规模、资金流向及用工状况,为实施监管提供外部信息支持。
(三)推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废除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证“终身制”。由于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证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受人力、精力所限,部分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证一般一定几年不变。其实,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资产总额以及从业人数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超出认证条件和标准的要及时取消所应享有的优惠政策。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利企业认证机构。目前,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证一般是由基层管理分局(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统计呈报,然后由县(区)局认定备案。一方面,基层税务人员是认证调查的*9责任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娴熟的工作技能,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户数增加与基层管理人员人手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县(区)局对呈报的认证资料不可能一一实地调查核实,这就使小型微利企业在认证环节可能会出现一些漏洞。为有效解决在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县(区)局应积极吸纳税政、征管、计征、稽查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征管能手和精兵强将,组成专门的认证机构,从严从细地搞好资格认证工作。
(四)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强企业监管。一是税务机关要制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加强税务干部技能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二是把握工作重点,在“核实”上巧做文章。对企业提供的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征管资料要反复推敲,认真甄别,不放过每一个疑点;要通过采取实地核实、检查企业账目、分析涉税信息、比对相关数据等形式,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三是对于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低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要认真搞好纳税评估,正确分析和审核企业申报的各类数据的逻辑关系,发现疑点,及时解决。四是要充分利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良好时机,组织精干力量,解剖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纳税人、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改进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五是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震慑力,采取专项稽查、日常稽查的方式,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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