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业是近年来悄然崛起的一个新兴行业,介于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涉及信息咨询、市场交易、法律财务、监督鉴证、协调自律服务等多方面业务内容,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成熟度和经济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我市所处的青岛西海岸重要地理位置,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该行业日趋繁荣。从税收管理角度来看,基本还处于空白和起步阶段,对中介服务组织的松散行业管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介服务组织的税收管理缺位。由于税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运作程序、内部分配方案等重要财务信息不了解,从而增加了行业税收管理的难度,目前,尚没有完整、明确、有效的中介服务业税收管理办法出台,需要我们积极探索。为掌握该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现状,我们选取了工程测绘监理、事务所(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事务所、评估所)、房地产中介行业(包括房产经纪、咨询、策划)、职业介绍和劳动人力资源开发等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中介服务行业进行了详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阐述如下。
 
  一、目前中介服务行业经营现状及税收管理分析
  (一)户籍管理松散,黑中介大量存在,登记管理困难重重。
  目前已经纳入我局管理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共有183个。其中房产经纪、咨询、策划方面47个;建筑设计、监理、测绘、招标42个;税收、财会代理、咨询16个;律师事务所14个;人力资源开发、劳务中介、婚姻介绍11个;其他相关咨询、代理、设计行业53个。
 
  通过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查了解,部分中介组织处于无序和地下经营状态,其中房产中介更是明显。早期的房地产经纪业是随着近年来房产交易的市场大趋势自发而生的,既没有行政许可规定,又没有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要求也较低,行业进入非常容易。由于部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利益至上、责任观念淡薄、操作不规范,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缺乏直接有效的控管,导致房产中介组织长期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职业中介方面,目前我市职业介绍在劳动局备案的仅有4家,但社会上的地下中介却较多,劳动部门虽然进行过清理,但这类中介规模小,流动性强,往往采取打游击的方式,逃避执法部门的管理。税务登记方面更谈不上规范,该两类中介组织在税务登记方面漏管现象比较普遍。律师、会计、税务事务所、职业评估、监理机构由于具有比较严谨规范的行业规则,在税务登记管理方面比较规范。
 
  (二)税款申报缴纳亟待规范。
  2010年,我局各类中介组织共入库各项税款744万元,入库税款大户主要集中在建筑设计、测绘、监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几个行业,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共有24个,其中建筑设计、测绘、监理12个,职业中介2个,会计师事物所2个,律师事物所2个,其他4个。在纳税申报方面,突出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部分行业长期不进行申报、漏征现象严重,主要是个体房产黑中介、职业介绍中介组织。大多数房产中介组织全年纳税额极低,根据纳税额推算,其取得的的收入根本维持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职业中介两个纳税额较大的单位是劳动局下设的职业介绍中心,其他的职业介绍机构几乎没有纳税记录。由于这些行业本身失去行业监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行业的自律性不强,许多经纪机构缺乏品牌意识,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甚至出现“挣一笔就跑”、“捞一把就撤”的做法。纳税意识更加淡薄,即使少数已经纳入税务登记监管的房产中介,在税款申报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二是少计收入,少申报税款。部分房产中介组织赚取不当差价。这种情况是经纪人或中介公司通过隐瞒等欺骗手段,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压低卖价,抬高买价,从中获取差价收入。这种情况,买卖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实际成交价。三是不开发票,少缴税款,房产交易绝大多数是在个人之间进行,双方对中介组织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很少索取发票,很多个人对收据和发票也分不清楚,往往把中介机构开具的收据当成发票,或者碍于面子对中介机构的借口没有拒绝,这就直接导致了税款流失,甚至部分纳税人常年进行零申报。四是部分中介服务组织的收入申报不实,尤其是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出入较大。大多数中介服务组织(例如各类事务所、评估机构、监理测绘机构)是“人合”组织,其最主要的资本是人力资本而不是物质资本,以此相适应,其最主要的成本是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据测算,这些中介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支出应占业务总收入的30%以上,占总成本支出的60%左右。
 
  为什么中介组织的劳动报酬支出如此之高?这是由这类行业的职业特殊性和员工素质决定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中介组织的人员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许多还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由于其自身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以及自身价值原因,必然要求支付与其自身价值相应的劳动报酬。二是中介职业风险大。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工程监理行业的执业人员,哪怕是执业过失,根据不同程度,也有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某些执业人员要冒被吊销执业资格、赔偿、甚至违法犯罪的风险,高风险职业也必然要求支付较高的劳动报酬。三是在中介组织从业的人员,其一年的实际工作日和一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多数超过国家规定。故而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中也必须考虑加班、加点因素。四是在某些中介组织从业的人员,每年都要投入很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或报考相关执业资格,对自身的人力资本不断进行投资,以持续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
 
  由此可见,中介组织支付较高的劳动报酬给员工以及劳动报酬占总成本的大部分,这是由行业的职业特殊性决定的。但经查询,2010年,我局全部中介组织共扣缴个人所得税158万元,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纳税大户身上,以律师事务所为例,2010年,我市12个律师事务所仅8家有代扣工资薪金累个人所得税记录,代扣税款2.1万元。2009年,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率后,隐瞒收入成了各大律师事务所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手段。因为律师服务对象有相当部分是个人,在索取发票等方面的意识不强,律师收入可以借此隐瞒,部分律师事务所不排除采取通过律师取得虚假费用单据报销,抵顶工资或分成收入的情况,这样以来,既隐瞒了收入,又增加了费用,同时还偷逃了个人所得税,可谓一举三得。
 
  (三)现行政策规定给纳税人有机可乘。
  近年来,外来中介组织开始进驻我市,主要集中在工程监理、咨询设计、房产销售中介等领域,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境内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此项政策规定意味着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失去了对上述行业营业税的监管,导致了上述行业税收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大量外地发票流入劳务发生地,发票真伪难辨,甚至有些房地产公司利用此项政策监管漏洞,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加大成本费用,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当前个人从事中介业务的,目前我市实行按照代开发票金额,附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项业务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笔者曾对一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个人房屋销售中介的个人所得税用两种计算方法进行测算,发现测算的税款差距很大,因此,大多数个体从业者不办理税务登记,有业务需要,就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但也不排除由房地产公司自行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虚列费用的现象。
 
  二、规范中介服务组织税收管理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设立收入警戒线,实行核定征收。
  针对中介服务行业隐性收入普遍的特点,根据各行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现状,设立警戒线,并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收入数与警戒线比对,对明显偏低的业户,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应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采取通过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或者按照合理的费用推算或测算的办法,例如可以通过中介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支出应占业务总收入一定比例推算。
 
  (二)实行社会中介机构明细申报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有关业务明细资料,分项目、分工作人员的业务情况申报收入。
  在纳税人办理具体的纳税申报时,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随同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有关涉税方面的资料。例如可以要求中介结构报送所签定的业务合同统计表,分部门或个人详细统计业务开展情况,取得劳物报酬情况和中介组织的内部分配方案,这样,既可以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又可以了解各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情况,方便我们对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有税收的管理。具体分析方法:
        (1)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结合收入分配方案和分个人业务收入明细报表比对,根据部门的收入分配方案以及个人业务收入明细,测算个人实际应得报酬情况,进而结合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发现个人所得税疑点;
        (2)通过业务合同的订立情况,审查业务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关内部报酬分配是否实现,审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否正常;
        (3)通过收入明细报表分析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所列业务是否合理,个人取得收入是否与明细总收入相匹配等情况,进而发现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存在疑点;
        (4)通过个人分笔明细收入的情况,结合业务合同,逐笔审核发票开具情况,看开具的发票与所申报的业务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目的在于审核纳税人通过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实行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列费用审核备查制度。
  社会中介机构每季度应将所列的费用报税务机关审查,具体审查如下几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燃油费、差旅费等,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的情况,分析发现疑点。中介结构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支出应占业务总收入和总成本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通过三个指标可以比对收入与员工费用、收入与成本、成本与员工费用的比例关系是否吻合,从而发现有关疑点。例如,发现费用畸高,应考虑是否少计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采取列支虚假费用的情况抵顶个人收入的情况。
 
  (四)加强资格审核,严把政策关口。
  财税【2009】29号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日常的税务管理中,我们应当注意审查中介自购的资格、合同以及费用结算方式。
 
  (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
  税务机关在中介组织税收管理方面有一定的难度,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规范,而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却在不同程度上对其有管理和监控措施职能,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要求,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职能管理部门制定有利于税收管理的中介组织管理规则。例如可以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各中介组织或机构建立业务登记本,对接受的业务分类登记,编号管理,对税务部门日常检查核对将可以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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