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无力支付我方工程款,以房屋抵顶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就此部分房屋评估后作价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我方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么?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三条 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取得的房屋,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后有偿取得的以“其他经济利益”抵顶的工程款,应该按3%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劳务发票。再销售时属于“销售不动产”,应该按5%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三条 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取得的房屋,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后有偿取得的以“其他经济利益”抵顶的工程款,应该按3%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劳务发票。再销售时属于“销售不动产”,应该按5%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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