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稳步增长,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12年全省政府非税收入383.32亿元,为同期地方税收收入350.8亿元的109.3%。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到政府非税收入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为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了《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围绕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作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界定政府非税收入,明确管理范围
科学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是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立法的重要前提。为此,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做法,《条例》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即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九大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二、严格项目设立,确认执收主体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源头,只有把好项目的设立关,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为此,《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的确认,有助于执收单位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保护缴款人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规范执收行为,实行收缴分离
规范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行为,是有效防止执收单位随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侵害缴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为此,《条例》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
(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同时,规定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为了防止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收缴,《条例》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同时,规定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四、明确代收银行条件,约束代收行为
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条件,即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均可以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申请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收协议,并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名单向社会公布。针对以往代收银行受增加自身存款额度利益的驱动,压票、不及时足额划转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入库(户),导致大额资金沉淀在代收银行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划转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五、规范缓减免和退付管理,保护缴款人权益
为了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的同时,明确规定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规定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防止执收单位违规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条例》规定,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缓缴、减缴、免缴事项的审批,只适用于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经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公示。
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执收以及误缴误征政府非税收入等情况,《条例》规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要退付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同时,规定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退付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付。执收单位应当自收到退付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人。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执收经费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七、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有赖于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处罚制度的保证。为此,《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是建立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认为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落实到位,《条例》对财政、价格、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针对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按照规定解缴政府非税收入,违反规定退付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一、界定政府非税收入,明确管理范围
科学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是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立法的重要前提。为此,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做法,《条例》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即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九大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二、严格项目设立,确认执收主体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源头,只有把好项目的设立关,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为此,《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的确认,有助于执收单位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保护缴款人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规范执收行为,实行收缴分离
规范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行为,是有效防止执收单位随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侵害缴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为此,《条例》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
(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同时,规定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为了防止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收缴,《条例》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同时,规定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四、明确代收银行条件,约束代收行为
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条件,即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均可以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申请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收协议,并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名单向社会公布。针对以往代收银行受增加自身存款额度利益的驱动,压票、不及时足额划转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入库(户),导致大额资金沉淀在代收银行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划转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五、规范缓减免和退付管理,保护缴款人权益
为了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的同时,明确规定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规定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防止执收单位违规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条例》规定,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缓缴、减缴、免缴事项的审批,只适用于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经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公示。
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执收以及误缴误征政府非税收入等情况,《条例》规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要退付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同时,规定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退付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付。执收单位应当自收到退付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人。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执收经费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七、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有赖于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处罚制度的保证。为此,《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是建立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认为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落实到位,《条例》对财政、价格、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针对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按照规定解缴政府非税收入,违反规定退付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海南会计领军优秀人才选拔考试的通知 高顿教育 2014-11-28 16:45:45
-
海南财政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高顿教育 2014-11-28 16:40:08
-
海南财政局主要职责 高顿教育 2014-11-28 16:35:43
-
海南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高顿教育 2014-11-28 16:25:49
-
海南财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高顿教育 2014-11-28 16:25:09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