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财政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三、申办主体: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四、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第3号令)第七条;
(四)《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第七条。
五、申报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四)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发起股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除外):
1.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
2.主发起人(*9大股东)*5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0%;
3.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30%;
4.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5.境内企业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②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③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控制度健全有效;④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⑤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能力;⑥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境内自然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拥有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③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④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省工商局注册,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③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法合规和审慎经营意识;④从事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⑤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十)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用标准A4纸纸张打印(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按下列顺序用活页装订,一式三份:
(一)封面及目录;
(二)设立申请报告;
(三)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
(七)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八)省工商局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十)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报告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近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资信证明,证明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十一)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总经理,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任职陈述书;守法尽责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未来履职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出资人会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十四)海南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省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六)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承诺时间不包含补正材料、现场勘查等步骤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
(一)受理及初审:10个工作日。
(二)审核:10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
(四)会审:30个工作日。
(五)批准:10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审批办窗口
(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0898)65203333
省财政厅(0898)68531494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hizw.gov.cn
省财政厅http://mof.hainan.gov.cn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三、申办主体: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四、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第3号令)第七条;
(四)《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第七条。
五、申报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四)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发起股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除外):
1.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
2.主发起人(*9大股东)*5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0%;
3.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30%;
4.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5.境内企业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②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③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控制度健全有效;④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⑤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能力;⑥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境内自然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拥有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③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④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省工商局注册,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③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法合规和审慎经营意识;④从事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⑤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十)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用标准A4纸纸张打印(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按下列顺序用活页装订,一式三份:
(一)封面及目录;
(二)设立申请报告;
(三)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
(七)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八)省工商局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十)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报告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近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资信证明,证明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十一)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总经理,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任职陈述书;守法尽责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未来履职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出资人会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十四)海南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省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六)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承诺时间不包含补正材料、现场勘查等步骤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
(一)受理及初审:10个工作日。
(二)审核:10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
(四)会审:30个工作日。
(五)批准:10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审批办窗口
(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0898)65203333
省财政厅(0898)68531494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hizw.gov.cn
省财政厅http://mof.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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